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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深圳市特大交通事故法律分析之受害方可获得的赔偿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3
摘要:2014年10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一名出租司机死亡,乘客三人中母亲和儿子死亡,女儿受重伤。在本次特大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母亲(32岁)和儿子(6岁)、重伤的女儿(8岁)作为货车车外第三人,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及其家


       2014年10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一名出租司机死亡,乘客三人中母亲和儿子死亡,女儿受重伤。在本次特大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母亲(32岁)和儿子(6岁)、重伤的女儿(8岁)作为货车车外第三人,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本案中可为兼具父亲和丈夫身份的父亲和作为事故当事人的女儿)在本次事故中可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事故的发生和责任:      

2014年10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桃源天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司机失去控制冲过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压到一辆出租车,司机当场死亡,乘客三人中也有两人死亡一人重伤。

根据新浪网新闻中心的信息,记者从南山区交警队中队长陈某处了解到,货车司机赵某在事故中有违法责任。虽然南山区交管部门还未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但在本案中,肇事司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赔偿权利人(受害方)在本次事故中可获得的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对于母亲和儿子两人的死亡,赔偿权利人(父亲和女儿)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求的赔偿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人为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误工损失费(权利人为父亲)还可能产生的必要住宿费等。      

2、对于受伤的女儿,其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构成伤残等级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补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康复费,要进行后续治疗的还可以追偿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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