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也可以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的特点在于其便捷性、快捷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15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特定的财产损害案件,交通警察可以现场运用简易程序处理。 在佛山,我们首先明确简易程序处理的类型,依照《规定》15条,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的类型根据事故或当事人情况有如下一些: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财产损失事故中,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是无争议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3、三无车辆:无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4、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爆炸类、毒害类物品; 5、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害; 6、有无证驾驶情况; 7、有饮酒,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情况; 8、事故车辆无法移动情形。 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1人进行处理。简易程序交警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名。简易程序下,各方可以申请交警进行调解,交警可以现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中记录调解结果。不能在简易程序中调解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拒绝签名;当事人拒绝调解。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