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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电子警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警察,俗称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即可安装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广义的电子警察是指可安装在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行驶行为进行
      “电子警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警察”,俗称“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即可安装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广义的“电子警察”是指可安装在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行驶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

 

      “电子警察”虽然在监控道路交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功效,但同时却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安装“电子眼”过多、过滥、过于隐蔽;限速太低,不合理;有的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车辆被套牌后受领多份“冤枉”罚单等。

 

      那么到底“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执法程序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相信很多被罚车主都知道,公安交管部门在运用“电子警察”查纠违章时,主要采取的是在媒体上,不定期地集中公布违章车车号、车主姓名,或者在网上查询违章信息。这种告知方法实质上是属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来送达的,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能适用的时候才能够采用。所以“电子警察”在未采用其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首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第二,从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看。行政机关有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通常“电子警察”执法只把处罚决定作出,而不将违章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进行告知,也不提供证据材料,更不告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使当事人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谈不上当事人为自己陈述、申辩了。这使得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当事人更不能很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本文引用地址:www.122w.netdetail/id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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