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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案例简介】 林女士是某医用器材公司操作工,2012年3月22日,公司安排林女士于当天晚上19点从事一项新工作。林女士因为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于是与同事王女士相约提前到公司向长期从事该工作的师傅请教学习。当天下午16点50分,林女士骑自行车上班途中,

      【案例简介】
 

      林女士是某医用器材公司操作工,2012年3月22日,公司安排林女士于当天晚上19点从事一项新工作。林女士因为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于是与同事王女士相约提前到公司向长期从事该工作的师傅请教学习。当天下午16点50分,林女士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路口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后认定为工伤,林女士所在公司不服,于是起诉,请求撤销林女士的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林女士是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中遭遇交通事故,提前上班能否依条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林女士的丈夫魏先生认为,其妻子尽管是提前去公司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但仍然符合中《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6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公司则认为,林女士虽然提出过提前上班的要求,但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允许,且其发生车祸的时间比公司规定提前上班时间提前整整两个小时,因而不能证实其确系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导致林女士死亡,她的主观目的是去公司上班,故应认定林女士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本案中,虽然林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其工作时间还有2个小时,但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行进路线等因素,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时间在合理的上班时间段内,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林女士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驳回某医用器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林女士是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此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是林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目的就在于保障劳动者从事与工作相关行为,使劳动者受伤后能得到恰当的救济。该条规定并没有把“时间”作为适用条件予以规范,所以从保障受伤劳动者合法权利角度出发,只要是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论其是否提前还是拖后只要没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都应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实现工作所必须的,并且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也是为实现工作任务,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相关,所以可以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和因工作原因所致。提前上班虽然是属用人单位工作计划之外而为的行为,但是提前上班与上述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工作目的,所以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角度出发,理应与正点上下班同等对待。
 

      在本案当中,虽然林女士是提前上班,但是其提前上班在主观上是为了能正常地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其受伤行为予以工伤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迟上班,那么则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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