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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等级与划分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
<        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必然产生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1.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的特征:(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2.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3.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二、交通事故责任等级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根据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责任。

        1.行为责任原则,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及作用的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路权原则,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通行路线权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安全原则,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安全造成的影响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如下: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方对责任划分尺度的宽严不一,因而,应以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地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一般来说,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的行为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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