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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吊销的驾照未吊销,再次发生事故为无证驾驶吗?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8
摘要:当事人的驾照本该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审判执行后就被吊销,但公安机关却在此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在系统里吊销起执照,当事人在此事故里是否该定性为无证驾驶?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 以下根据(2014)聊民五终字第188号的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的驾照本该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审判执行后就被吊销,但公安机关却在此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在系统里吊销起执照,当事人在此事故里是否该定性为无证驾驶?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

     以下根据(2014)聊民五终字第188号的二审判决书来进行分析。

     涉案的机动车驾驶员罗某在2013年1月24日驾驶机动车肇事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于2013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按理说,在判决生效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动车驾驶执照系统里注销被判交通肇事罪的罗某的驾驶资格,可是公安机关却一直没有行动。之后在2014年3月3日,罗某驾驶机动车又导致了两车相撞并致对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为罗某负主要责任。罗某在2014年3月3日的这起交通事故算不算无证驾驶?

     罗某事后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及商业险,一审法院做出了宣判。但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辩称被上诉人罗某在此案时已经不具驾驶资格,只愿意赔付交强险而不赔付商业险。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被上诉人罗某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5月16日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但本案件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4年3月3日,被上诉人罗某在3月3日时并没被吊销驾驶执照。因此,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认为,这个案例能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法律实务带来一定的借鉴。驾驶人驾驶执照在未被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前,则应视为继续拥有相应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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