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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交警主持赔偿调解,当事人必须接受吗?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9
摘要:某先生咨询: 前不久,我开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腿部受伤,正在医院治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对方使用了很多自费药,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自费药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我想给对方压力,也停止支付他在
      某先生咨询:

      前不久,我开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腿部受伤,正在医院治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对方使用了很多自费药,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自费药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我想给对方压力,也停止支付他在医院的相关费用。前两天对方通知,让我下周去交警大队参加调解。请问我必须去吗?如果不去,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吗?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回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赔偿款有争议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是否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无强制性规定,交通办案部门组织的调解也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另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对赔偿款有争论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从第60条可得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不会主动组织调解,而是由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调解程序。所以不愿意、不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调解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和后果。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那么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在调解期间起诉,或者退出调解,都会导致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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