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条快速有效解决当事人纠纷的途径。虽然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统一规定,但各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不一致,各个地区的规定因此不一致。那么,在北京地区,不能调解的情形有什么呢?下面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为读者作简要分析: 1、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此处无法是指交通警察因为客观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交警主持调解,需要根据事故现场调查事故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然而因为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即使当事人向交警共同请求调解,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警无法根据事实不清的事故进行调解。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调解是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需要达成对交通事故事实的统一认识。当事 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势必影响当事人的协商意志。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需要当事人的签名。而当事人拒绝签名,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交警 无法主持调解。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已经丧失了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前提。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