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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受害人无收入其配偶享受低保待遇主张配偶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11
摘要: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受害人主张的其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秦某发与张某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

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受害人主张的其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秦某发与张某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保待遇,如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受害人因事故受伤会影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的,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2761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684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2513


基本案情


202011291810分,在北京市平谷区马贤路马各庄村西口,张某伟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辆由西向东行驶,秦某发由北向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秦某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伟为全部责任,秦某发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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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秦某发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就诊,经诊断:腹部闭合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肝挫裂伤、右侧肾上腺损伤、慢性浅表性胃炎、急性肝功能损害、反流性食道炎等。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330日对秦某发的损伤作出中天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秦某发6根以上的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秦某发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张某伟(准驾车型C1)驾驶的事故车辆(车牌号:×××)在平安保险廊坊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秦某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38926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7964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秦某发主张的其妻子和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其母亲的部分,其主张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伤残赔偿金中;对于其妻子的部分,其虽提交了其妻子二级智力残疾的证明,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本院对此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2021)京0117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秦某发经济损失共计2065166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张某伟所垫付的护理费1920元、张某伟赔偿秦某发鉴定费335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秦某发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赔偿秦某发对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7806元。理由如下:秦某发的妻子赵×是残疾人,有二级智力残疾证,且是盲人,无任何劳动能力,无其他任何生活来源,完全依赖秦某发扶养。赵×的低保待遇不能抵消、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问题。秦某发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上诉,对此本院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秦某发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秦某发享受低保待遇,无其他收入来源,赵×亦享受低保待遇,鉴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秦某发因事故受伤会影响履行对赵×的扶养义务。故秦某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1)京03民终136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秦某发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秦某发伤残等级、与妻子赵明荟具有扶养关系、妻子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已经被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秦某发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77806元完全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秦某发的再审请求。(二)原审判决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1.秦某发向二审法院提供低保证明是因为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2.按照原审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受害人必须同时具备伤残等级和因伤残等级实际减少收入程度两个法定条件,才能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第二个法定条件是法官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增加的,这种观点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长期通行的审判实践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为二审法院对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妥当。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秦某发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秦某发享受低保待遇,无其他收入来源,赵明荟亦享受低保待遇,鉴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秦某发因事故受伤会影响履行对赵明荟的扶养义务。二审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秦某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2)京民申2513号民事裁定:驳回秦某发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与其配偶均享受低保待遇,如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受害人因事故受伤会影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的,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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