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较轻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和事故损害赔偿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事故损害虽然比较轻微,但是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等待交警,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现场;如果交通事故损害比较严重,或者其他法定的秦兴,当事人应该对固定现场以后,等待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那么,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哪些事故应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能当事人自行擅自撤离呢? 根据天津市《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待交警支队赶赴现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机动车号牌,没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没有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标志; 2、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者)没有取得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3、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如果在天津市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能擅自离开现场自行私下协商处理,而是应该等待交通警察前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