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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支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2005年12月7日12时54分许,陈某驾驶某华南公司的粤B号大型客车,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宏威路口人行横道时,该车车头中间位置与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方向由李某所骑乘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李某受伤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
<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7日12时54分许,陈某驾驶某华南公司的粤B××××号大型客车,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宏威路口人行横道时,该车车头中间位置与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方向由李某所骑乘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李某受伤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死亡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下简称福田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骑乘自行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下车推行,是导致事故的另一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华南公司于2005年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5年10月19日至2006年10月18日。

        李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陈某、某华南公司及大地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某华南公司支付丧葬费15904元、死亡赔偿金51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工商资料打印费120元、社保缴费打印费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824.29元;2.被告陈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某华南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各原告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

        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能否作为本案的直接被告,并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520806.63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三、被告某华南公司对于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某华南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外应得赔偿款20806.6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则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则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21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基本上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的做法截然不同,有的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则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对此,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应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法院先在判决中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额,之后再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我们认为,本案的法院做法值得肯定。为了减少受害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应修改保险法相关规定,统一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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