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联系我们

交通赔偿网

车辆转让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由此可知,车辆转让时办理 交强险 合同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此法条只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此义务,但是却未规定未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由此可知,车辆转让时办理交强险合同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此法条只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此义务,但是却未规定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那么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而拒绝赔偿呢?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1、保险合同实质上也是合同,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车辆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

        2、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此时虽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但是受让人会承继出让人的保险权益。

        2、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规定不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却有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不当然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交强险创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可以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它具有救助性的特性,因此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车辆转让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是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公司也不可以此为由而拒赔。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疑问可拨打我们咨询电话(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
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交通赔偿网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交通事故赔偿就上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2676158872         邮箱:2676158872@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微信:akyypk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