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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助于减轻车主的赔偿压力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案情】 2007年12月15日,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自南向内行驶至107国道上南油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粤BXXXXX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XX大队认定邓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
        【案情】

        2007年12月15日,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自南向内行驶至107国道上南油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粤BXXXXX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XX大队认定邓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同时,陈某为深圳市Y运输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系执行职务行为。粤BXXXXX号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牌无证车辆,亦没有投保交强险。

        李某因此事故入院治疗,伤愈之后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邓某、深圳市Y运输有限公司和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为邓某对此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某和陈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邓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深圳市Y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粤BXXXXX号车登记的车主,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陈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承包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强制限额部分应由邓某、深圳市Y运输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对于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而言,一旦因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先由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由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本案中,深圳市Y运输有限公司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肇事车辆的粤BXXX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先由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属于肇事车辆粤BXXXXX号车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才由深圳Y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至于邓某,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无牌无证车辆,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超过交强险部分属于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70%的赔偿责任,由邓某自身承担。

        国家试行强制交强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与赔偿,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金偿还能力优于个人。同时,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不仅能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机动车所有人减轻自身的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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