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车辆损坏索赔案由: 2014年某月,大华公司(原告)员工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沪闵高架虹梅立交处与被告徐某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后双方协商被告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华员工无责。事故发生后,大华公司为车辆花去了维修费6000元,被告徐某出具欠条愿意赔偿该损失。 XX法院审理查明: 徐某的致害机动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车辆修复花费了6000元维修费。 XX法院判决(简易程序): 因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徐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二、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大华公司车辆维修费400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涉案金额不足10000元,因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法院缺席判决书具备法律上的相关效力。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不予履行判决书内容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徐某的机动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理赔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徐某既然承担全部责任,而事故仅造成车辆维修损失(属财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2000元的车辆修理费用。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