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0日,陈某驾驶鄂LXXXXX号中型普通货运车沿L区平湖街道新目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L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陶某承担主要责任。
因陶某伤情较重,产生各项损失。陶某遂向深圳市L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鄂LXXXXX车辆交强险的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审理结果】
法院遂作出依法判决,判令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陶某支付56045.25元,被告陈某向原告陶某支付3930.16元。
宣判后,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陈某在一审中主张已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实为保险公司所垫付的,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中予以减免,而不应将此部分金额归为陈某已垫付的数额。
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T 财产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但是其在一审中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且上诉人中国T 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中国T 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除了应承担医疗费用10000元外,还应在其他财产损失限额11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56045.25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中国T 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法院仅对到庭应诉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再审查核实未到庭的当事人提出的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既不出庭应诉,也不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本案中,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此做出缺席判决是有理有据的。纵使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诉讼结果印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正确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根深蒂固的厌诉情节,往往比较抗拒诉讼,认为不出庭应诉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事实恰好相反,只有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证据,积极陈情,才能获得法院询问、控辩双方相互辩论、质证证据的机会,这样才能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属于私法性质,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比如缺席诉讼。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均可以缺席判决。负有赡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此类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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