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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无证据,误工费主张不支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3日,姚某驾驶京AXXXXX号轿车行驶至海淀区XX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行驶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姚某立即向当地的交警部门报警,接到报案的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3日,姚某驾驶京AXXXXX号轿车行驶至海淀区XX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行驶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姚某立即向当地的交警部门报警,接到报案的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事故责任。徐某被立即送往北京市海淀区XX医院接受治疗,于2010年12月14日出院,共住院21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出院后需陪护1人,加强营养。2011年2月23日,徐某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徐某构成九级伤残。
  
  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某、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876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姚某无答辩意见。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兼职的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只有四个月,该份兼职工作并不是稳定的收入,因此不应把兼职的工资计算在内,应只计算原告专职的工作收入。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未提交兼职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予以佐证,对原告主张的兼职工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每月固定收入为4800元,故原告误工费按照4800元/月计算,对于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一,它的计算是以误工时间和受害人收入标准两个基数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标准根据其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话,需要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单位扣减工资证明等证据,若工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还需要提供纳税证明,只有向法院提供这些充分有力证据才能按照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
   
  本案中,由于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其兼职收入,导致法院只认定其本职工作收入,这也给受害人一个警示:收集好证据才是取得诉讼胜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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