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26日,刘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行驶至G幼儿园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6岁的小张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通支队F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往B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深圳市R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小张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小张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肇事车辆碰撞原告小张,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通支队F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肇事者刘某在庭辩强调交通事故致小张受伤,虽然其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小张的父母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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