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20日,苏某驾驶湘AXXXXX号车在宝安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朱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湘AXXXXX号车失控再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由于事发突然,导致路边行走的周某因惊吓致心脏病突发,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尸检报告得知,该交通事故与周某的死因存在因果关系。周某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极度精神恐惧,而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的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其死亡。据此,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40%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诱发性疾病赔偿问题。本案中,周某虽然有心脏病史,但其心脏病突发系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极度精神恐惧所致,并且从其尸检报告可以得知,该事故的发生是导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多个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确定三被告与原告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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