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编辑及整理) 黄某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案情回顾: 2014年7月某日,在上海中环线内圈国和路附近,黄某驾驶的轿车与其他两辆机动车(分别由郭某、俞某驾驶)发生了连环追尾,黄某因事故导致伤害并被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等。高架道路交警支队对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虽然没有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但是指出了被告郭某采取紧急制动失效,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后黄某起诉要求郭某、俞某及其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营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物损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57335.98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对于该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只是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也即没有确定各方具体的事故责任大小。被告郭某、俞某涉事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黄某的交通事故伤害经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为构成伤残等级。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为: 1、承保被告郭某涉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物损费285.71元,共计人民币120285.71元。 2、承保被告俞某涉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元、物损费14.29元,共计12014.29元。 3、郭某赔偿黄某保险理赔剩余不足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管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32710.1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点评该案: 交管部门虽然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进行明确,但是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里面说到郭某采取紧急制动失效,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从案件判决书结果来看,法院认为郭某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在于《交通安全法》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有对机动车安全性能认真检查的义务。而郭某紧急制动失效,既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其没有尽到合理检查义务,让其承担事故责任有理有据。 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责任后,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俞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俞某无责,对事故不承担赔偿义务。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剩余的损失额由郭某自身承担。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