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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争议案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561号 判决时间:2010年04月27日 2008年11月30日,原告张某于笋岗路圆岭新村站台与王某驾驶的粤B/413XX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民综字第561号
判决时间:2010年04月27日




      2008年11月30日,原告张某于笋岗路圆岭新村站台与王某驾驶的粤B/413XX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月26日出院。2009年5月31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2009年1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如下:鉴定费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29500元、残疾赔偿金534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4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15809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王某儿子和女儿的抚养生活费,由于王某儿子和女儿都是未成年人,王某有义务将自己的子女抚养到成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评    析:      

被扶养人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实际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的受害人的婴儿属于被扶养人,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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