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某日,在门头沟区清水镇某路段,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同时车上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门头沟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张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包括张某妻子及其两个子女共同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承担因事故导致全部损失40%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203024.90元。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查明: 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并逆向行驶被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超载他人为事故次要原因。两辆机动车都没有交强险。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定: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各方过错,确定张某对事故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马某承担30%。张某为农村户口,其相关赔偿计算按照农村标准进行。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51968.66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评价: 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本案,如果查明肇事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不是马某,而是另有其人,那么三原告也可以要求其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