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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案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88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47号 判决时间:2009年01月09日 原告周某诉称: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龙华大浪街道华荣路华兴路口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6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88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民交字第0147号
判决时间:2009年01月09日

     
原告周某诉称: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龙华大浪街道华荣路华兴路口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61595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右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进行治疗,并于2008年1月2日出院。事故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4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徐某(车辆的所有人)、车辆额保险公司连带赔偿鉴定费500元、医疗费5736.3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5450元、误工费6778元、残疾赔偿金64018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已向周某支付10000元现金,周某没有驾驶证,且对周某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人口存有异议。

     被告徐某辩称:答辩意见与陈某一致。

     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61595号车辆行驶至龙华大浪街道华荣华兴路口时,因未让行,与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停止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周某受伤。

     就原告周某的身份情况,周某提供了户籍本、毕业证、非农业户口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明。

     以上举证都属实,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80013.4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600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20013.4元。

     四、被告徐某对于原告陈某被法院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

     
伤残类案件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通过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全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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