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交通事故经过: 2014年8月某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段,黄某驾驶的车辆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马某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管部门的鉴定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48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2930元、鉴定费22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海淀区法院审理查明: 黄某驾驶的机动车有交强险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交通事故经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某辩称: 需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对自己已经支出的费用希望法院一并解决。 保险公司辩称: 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误工费标准过高,同时营养费、护理费没有依据,并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及鉴定费。 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马某医疗费、营养费4234.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88773元,财产损失800元,共计98807.46(其中97465元支付于原告马某,剩下的1342.46元支付给黄某)。 2、黄某支付马某的鉴定费用2250元(已从其支付的费用中折抵) 3、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分析: 本案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其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因其车辆有交强险,所以需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理赔已然可以完全支付,则不需要黄某独立承担赔偿。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