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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索赔案(北京)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的一天,原告高某的小轿车停驶在延庆县延下路某处,被告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因逆行直接撞到了原告车辆的右前部,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延庆县交通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被告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修理费


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的一天,原告高某的小轿车停驶在延庆县延下路某处,被告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因逆行直接撞到了原告车辆的右前部,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延庆县交通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被告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修理费过8万元,至今仍未修理完成。因平时用于运输货物,导致需租车运货。

     原告向延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张某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许某以及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贬损费60000元、租车费6000元、拖车费830元。

延庆县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驾驶的车辆为许某所有,为张某驾车送许某爱人上班。该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许某答辩:

     车辆虽属于自己所有,但是自己对事故不承担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答辩:

     车辆贬损费和租车费都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拖车费是二次拖车,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需承担原告拖车费用83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2、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高某的租车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要求的贬损损失及要求车辆所有人许某承担责任等其他要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评价:

     本案中,张某和许某可以说为车辆借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许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贬损价值,原告没有能够提出评估报告、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是其得不到赔偿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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