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经过: 2014年3月某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镇某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小货车前部与一三轮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车上李某受伤。后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赵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后被诊治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上肢皮肤烧伤、双肾双输尿管多发结石,并被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10级。 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报告、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资料,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单位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及货车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各类赔偿共计人民币137431.19元。 争议焦点: 医疗费的计算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因为李某是在去治疗烧伤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治疗时势必两个伤情同时治疗,导致医疗费中存在多种病情的治疗费用。 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于判决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备注1:该费用为交强险医疗费最高限额。)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于判决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3540元。 (备注2:该费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支付。) 3、扣除赵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货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人民币5100元。 (备注3:员工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第三人受到伤害,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货运公司承担1230元,原告李某承担294元。 北京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