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少民一初字第67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1)粤*民交字第0469号 法院作调解书时间:2012年5月31日 ● 诉讼参与人信息: 原告:杨弟,未成年人,系事故的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杨某,杨弟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肖某,杨弟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周律师。 被告一:胡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江西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情及伤情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xx小学旁边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当天原告被送进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74天后治疗终结。医生的医嘱:伤者出院之后休息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身体营养,扶拐不负重锻炼两到三周时间。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勘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赔偿诉求 事故发生后,委托我所周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利。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诉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以下费用: 一、医疗费281.4元;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15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 四、营养费3000元; 五、护理费6660元; 六、残疾赔偿金157880.5元; 七、鉴定费700元; 八、交通费20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2271.9元。 ●调解的情况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xx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杨弟支付38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胡某在本案诉讼前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人民币不再要求原告返还; 三、被告江西xx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后,原告杨弟不得就本案交通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诉讼费428元,法院减半收取214元,原告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调解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