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 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 潘某锋与王某某、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潘某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锋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为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073.3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27609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潘某锋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潘某锋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