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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2
摘要: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 效 性有效 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
  • 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发布机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7-15

  • 实施日期:1999-04-01

  • 时 效 性有效


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汽油机载货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天津市柴油机载货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天津市公路载客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时,必须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文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日常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一级维护由运输经营业户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自行安排。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间隔周期为:

  1、按车辆行驶里程:国产汽车为1200公里:进口汽车为20000公里。

  2、按车辆行驶时间:国产汽车为4个月:进口汽车为6个月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承担。凡具备产车维修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非营业性汽车维修单位),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八条 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含非营业性汽车维护单位)必须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并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供需额度推荐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查核定。

  第九条 凡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统一悬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特约企业”(以下简称特约维疹企业)的标志牌。

  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前,特约维修企业应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并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特约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经行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特约维修企业应开具《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由运输业户持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质量检验。未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得检验。异地经营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行保验制度。凡经指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检捡不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负责返修,直至检验合格,复检费和返修费由维修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具备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条件,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检验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车辆检验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检验后,按规定签发检验保告,收取检验费。

  第十五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铺的原则,重点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将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应和个人,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我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竣工证等),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栏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下岗培训;对一年内累计违章处罚三次的维修企业,取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特约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育意刁难,违者视情节经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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