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人身损害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并明确其计算的标准应当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但是后者并没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 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前提是事故伤害给伤者或是其亲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死亡可以说是亲属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此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构成伤残的,伤者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那么,死亡情形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多少呢? 根据《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具体为包括有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事实上,目前各地的法院也几乎是按照《规定》确定的方法和原则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判定的,通常的标准为: 一、伤残大小和是否死亡 以深圳市为例,其一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同,都为人民币100000元。 二、法院地的经济水平 在广东省,深圳和广州的经济水平较高,其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为人民币100000元,而在惠州、清远等地,死亡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三、当事人的过错 以重庆市为例,其地方规定明确表示,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即使是主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应当支持。 各地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致电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