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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事人未保护现场、逃逸的责任认定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由驾驶员的过失造成,很多人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往往在惊吓之下,选择了逃避,宁做掩耳盗铃之辈,也不愿做敢作敢当的大丈夫,孰不知由此却带来了更为深重的后果。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事故当事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由驾驶员的过失造成,很多人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往往在惊吓之下,选择了逃避,宁做掩耳盗铃之辈,也不愿做敢作敢当的大丈夫,孰不知由此却带来了更为深重的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事故当事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这因为事故现场的保护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当事人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当然,假如事故发生在偏僻路段,受害人又急需送往医院抢救,肇事人为了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而疏忽现场保护的,虽然在责任认定方面仍需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在赔偿方面可以酌情减少。
 

      如果事故当事人选择逃逸的,往往可能导致事故现场未能得到及时保护,相关证据难以得到保全,导致公安交警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的,并且,逃逸行为本为当事人为了躲避罪责所做出的行为,本身应受到谴责,更有甚者,一些受害人由于肇事人的逃逸而失去了获得救助的最佳时机,导致落下残疾或失去宝贵性命的比比皆是。
 

      因此,在责任认定上,当事人肇事后逃逸的,应当为自己的逃逸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即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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