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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对于某些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绕过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那么,交通肇事类犯罪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呢? 自诉


      对于某些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绕过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那么,交通肇事类犯罪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呢?

     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包括如下三个类型:
 
    (一)需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也即此类损害处罚行为只有受害人告诉了,法院才会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包括四种:侮辱或诽谤案(危害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解释》,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和侵犯财产罪相关罪名中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出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受害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法里,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不属于自诉案件类型。但是如果肇事者是利用交通工具进行故意伤害(属上述第2种情形)或是受害人已经向公、检机关主张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的(上述第3种情形),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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