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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交通肇事案件不予起诉的原因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 交通肇事犯罪 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并切实实施。如果案件符合不予起诉的规定,则应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也即检察院不


      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并切实实施。如果案件符合不予起诉的规定,则应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也即检察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我国不经审判不得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不予起诉,也即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不予起诉的情形包括如下一些:

     一、检察院最终查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查实肇事者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交通事故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行为已过我国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具体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87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

     例外情况:犯罪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 经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犯罪嫌疑人已然死亡;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三大类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原因。          

     交通事故犯罪全国律师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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