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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4年死亡赔偿案例解析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3
摘要:自2014年6月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适用2013年的官方统计数据,分别为44653元/年和11669元/年。 以下我们以不同年龄段为条件计算按照新标准获得的

     
      自2014年6月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适用2013年的官方统计数据,分别为44653元/年和11669元/年。
      

以下我们以不同年龄段为条件计算按照新标准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参照法律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      

一、案例一:王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0<受害人年龄≦60周岁,也即0到60周岁的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      

王某,45岁,深圳城镇户口,2014年4月在深圳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起诉赔偿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关于王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      

死亡赔偿金  = 44653 ×20= 893060元。     解析:王某45岁,依照规定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限为20年。       二、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60周岁<受害人年龄≦74周岁,也即死亡受害人年龄大于60岁小于75岁。      

张某,62岁,外省来深圳打工人员,已在深圳居住和工作5年,2014年5月在深圳某路段驾驶车辆时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关于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律师申请为农村户口按照深圳标准获赔,计算为:

死亡赔偿金 = 44653 ×[20-(62-60)] = 44653 × 18 = 803754元。      解析:张某在深圳居住大于1年,且有来自于深圳大于1年的固定收入,可以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三、案例三:周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受害人年龄≧75周岁,也即死亡受害人年龄大于75周岁。

周某,76岁,深圳城镇户口,2014年4月底在深圳某道路上接放学孙子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关于周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

死亡赔偿金 = 44653 × 5 = 223265元。      解析:周某年龄大于75周岁,其死亡赔偿金年限统一计算5年。      备注:死亡赔偿案件项目多,数额大,委托专业律师指导或是代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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