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此伤残或者丧失生命,其本人和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相关费用。 那么,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呢?可以从以下3个不同方向考虑: 1. 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 (1) 伤残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若伤残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未请求,人民法院不可自动作出处理的判决。 (2) 伤残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也就是说,要考虑致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对其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2. 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考虑 (1) 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仅限于过失,不包含故意。 (2) 致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就是说,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则少赔。 3. 从客观需要角度考虑 (1)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 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采取宜低不宜高的原则。 根据深圳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下面各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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