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或机动车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则可能存在连带赔偿责任。比如《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连带责任,则存在多个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自己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受害人应如何进行索赔?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在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请提出赔偿其全额损失的要求,而此赔偿义务人在向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损失后,可向其他的赔偿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据此,如果一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连带责任赔偿义务人,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赔偿义务人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但在起诉时仍应将全部的赔偿义务人列为被告。如果在起诉时只选择起诉其中之一的主体而明确放弃起诉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会判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