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躲避动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驾驶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出于公平原则考虑,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责任。 据此,因躲避动物造成事故发生,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如何确定,这得视动物是家养还是野生状态而定。 当动物是家养的情况下,(1)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动物的自发行为引起的,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动物是野生的情况下,主要是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没有存在过错。(1)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存在过错,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存在过错方的,则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假如是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