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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单位替代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情况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有些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而是存在替代的 赔偿义务人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驾驶人执行公务期间,替代的赔偿责任转由单位、企业或雇主承担。本文将着重讲述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的承担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驾驶人,

      有些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而是存在替代的赔偿义务人,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驾驶人执行公务期间,替代的赔偿责任转由单位、企业或雇主承担。本文将着重讲述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的承担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期间,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属于执行职务中所为,并且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注意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驾驶人存在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又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在认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因此,机关工作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而在确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方面,应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有关规定;如果此条不适用,将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假若此条也不能适用,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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