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许多驾驶人员为了避让第三人而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如果出现为避让第三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 当法律上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避免时,“加受人”不得已损害另外相对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即为紧急避险。例如,肇事者为了避让第三人而造成的损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因避让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损害结果应当由引起事故发生的的第三人承担,而并非由肇事者担责,肇事者有过错的除外。 因紧急避险,即避让第三人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疑问可拨打我们咨询电话 (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