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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谁负举证责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民事诉讼 的基本举证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换句话说,就是谁主张某项权利,就负有举证证明该主张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换句话说,就是谁主张某项权利,就负有举证证明该主张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当然不是,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边等地方挖坑或者修缮地下设施等等,没有设置标志或者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5条规定可知,施工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式标志、安全标志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施工方负表举证。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式标志、安全标志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中,若施工方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间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那么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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