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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以上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 交通事故赔偿 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情形,但很多人对连带责任却并不熟悉。到底交通事故中什么时候需要负连带责任?对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又能如何追偿呢? 连带责任是民事中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交通事故赔偿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情形,但很多人对连带责任却并不熟悉。到底交通事故中什么时候需要负连带责任?对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又能如何追偿呢?

        连带责任是民事中一类重要的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加重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交通事故中,赔偿当事人一般不会约定责任连带。因此,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承担一般由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就规定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方或多方主张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就是说,选择权在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向全部人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向其中比较有赔偿能力的一方主张赔偿。并且,被主张的责任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这一制度看上去赔偿权利人可以“为所欲为”了,但也不尽然。比如,当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一方责任人而不追究另一方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时,被起诉的那方责任人就可以在权利人放弃追究的责任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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