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做了相关规定,在这里应当区分试驾和试乘。试驾是指车辆购买者在经销商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指定的车辆,从而了解这款汽车的行使性能和操控性能;试乘是指在经销商指定人的驾驶下,试驾人乘坐在汽车上,从而了解这款汽车的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也就是说,试乘者是坐在车上而不驾驶车辆。 按照第8条的规定,当机动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员损害的,责任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试乘者是坐在车上而不驾驶车辆,车辆是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指定的人员进行驾驶,提供试驾服务方应当保证实乘者的人身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理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有过错实质是指试乘人的行为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试乘人没有系安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试乘人将头伸到了车窗外面等。 三、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方车辆有责任的,试乘人也可以要求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若对方车辆有责任,试乘者此时可以根据侵权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