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产品缺陷是指机动车在出厂销售后没有达到安全的使用标准,其某项性能(尤指安全性)在客观实际上存在不足,并且因为该项不足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引发了损害赔偿责任。此时,谁是损害赔偿的主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之规定,因机动车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引发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机动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因产品存在固有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依此,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机动车辆因本身固有缺陷而引发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受害人)都可向机动车的销售者或是生产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赵某刚买了3个月的本田轿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吴某的丰田轿车相撞导致各方都有损失,后经查明,赵某的本田轿车存在刹车系统故障,为购买车辆前既已存在,属于因车辆产品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分析:依照之前我们对《侵权责任法》43条的说明,该起事故后赵某和吴某都可以以本田轿车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赔偿项目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项目。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