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冯某驾驶一辆装有36位乘客的的普通粤R406XX号大型客车从阳山县开往佛山市,途经广清高速朝阳路段时,撞击水泥防撞设施后侧翻,造成大客车上1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2人轻伤。 有网友吐槽,该路段管理者出现管理维修方面的过错,导致该路段破烂不堪,曾多次发生机动车堵塞。 由于现在案件正在广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中,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该路段管理者的过错才导致该起事故。假设该交通事故是由于该路段管理者过错导致,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用专业的法律角度分析,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因道路维修管理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道路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广清高速道路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广清高速道路管理者有证据证明该路段的维修、管理已经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因此,如果经调查是由于广清高速管理者对道路管理维护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该路段道路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