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7月某日,上海张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李某受到伤害,后李某因伤害住院治疗。张先生因醉驾被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张先生因醉酒驾驶触犯了《刑法》133条第2款,被判处拘役2个月10天。事故发生后,家属为李某治疗花费了各项费用总计7000余元。家属欲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醉酒驾驶,是否可获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确立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可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公司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非财产损失类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向事故责任人即醉酒驾驶人追偿的权利,也即法律认可赔偿最终由醉酒驾驶人承担。本案中,既然张先生一方已然支付了赔偿,也即其已经承担了属于本身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在上海,具体规定见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加害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金的,其要求保险公司就已支付部分承担保险理赔的,将不予支持。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