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中,肇事车辆驾驶员很可能不是车辆的真正所有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该如何进行,谁是真正的赔偿主体。 非车辆所有人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顾名思义,也即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驾驶人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有可能车辆是单位的、朋友的,或是偷来抢来的。以下我们分不同的情形分析当驾驶人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时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车辆是单位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对比交通事故情形下,如若查明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车辆是单位的也为公务的一个证明,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车辆是单位的不一定是公务期间,但是受害人需要由车辆延伸去查证。 二、车辆的借来、租来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在租用、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因使用交通事故导致归于该车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那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三、车辆是偷来、抢来等非法途径获取的 依照《侵权责任法》52条之规定,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违法事由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的,那么,事后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