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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资格”如何认定?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等人身损害或者车物损失等财产损害,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承保 交强险 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形。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等人身损害或者车物损失等财产损害,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形。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3)》第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将按照如下规定认定:

     1、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准驾车型的

    (1)持低等级驾驶证驾驶高要求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持有低等别的驾驶证却驾驶高级别驾驶资格要求的车辆,就认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2)机动车驾驶人持农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者反之。

    (3)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军用车辆驾驶证却驾驶一般机动车,或者反之,均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2、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当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没有换证的,车管所将注销该驾驶证。所以,驾驶人未在有效期内换证的,应该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3、外国人没有申请领取中国驾驶证的

     4、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扣分超过12分的

     5、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按规定体检的

     6、机动车驾驶人因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有关部门扣留、扣押的

     在杭州,出现上述情况的,以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论,出现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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