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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案及保护现场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在北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和保护现场,但是未依法向交管部门报案、保护现场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怎样确定呢? 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
      在北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和保护现场,但是未依法向交管部门报案、保护现场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怎样确定呢?

     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以后,因当事人未报案、未保护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清的,参照损害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机动车之间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的

     机动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损害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即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事故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额超过交强险限额的

     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额超过交强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1、属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有未报警、未保护现场行为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均有上述行为的,均担事故赔偿责任;

     2、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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