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9条的规定,在北京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北京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分别如何确定呢? 根据“办法”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分别由下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的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了交强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无条件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损害超过交强险的 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数额超过了交强险限额,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各方都有过错的,对于事故损害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各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如果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各方应该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损害是否超过交强险,分别由交强险公司或者事故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