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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相互间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确定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9条的规定,在北京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北京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分别如何确定呢? 根据办法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


      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9条的规定,在北京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北京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分别如何确定呢?



      根据“办法”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分别由下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的



      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了交强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无条件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损害超过交强险的



      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数额超过了交强险限额,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各方都有过错的,对于事故损害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各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如果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各方应该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损害是否超过交强险,分别由交强险公司或者事故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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