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路面干净、清洁、保障道路交通通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这也可以同时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事故侵害。 如果部分公民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无视法律规范,在道路上倾倒、遗撒、堆放物品,导致机动车通行不便,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哪些人应该为这类交通事故买单呢,或者说哪些人应该为该类交通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哪些人列为被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车辆通行不畅,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分别由以下三个主体对交通事故损害买单,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1、交强险保险公司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果没有出现交强险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事故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都应当对事故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抢救费的追偿另当他论); 2、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 根据最高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堆放物、遗撒物、倾倒物导致交通事故的,由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承担事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间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道路管理维护者 行为人倾倒、遗撒物品如果是由于道路管理维护者没有尽到警示义务,或者管理维护者没有尽到及时清扫的义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道路管理维护者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将以上三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采取私了向这三个主体索赔。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