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还是不够细致,例如未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问题。 这一漏洞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2条中被明确。 根据“意见”第32条的规定,在北京,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对事故损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故各方都有过错,则事故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没有办法确定各方的过错比例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应该平均分担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大家对什么是“非机动车”不明确的话,可以查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该条款对什么是“非机动车“做了详细规定,大家可结合该条理解本文(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温馨提醒)。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